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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高频考点:合营企业的解散事由
【考情分析】
考频:★
多选
合营企业的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6)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单选题】祥云公司欲与某外国公司设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就相关事项咨询律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律师所作的下列咨询意见中,正确的是()。
A.合营企业自审批部门批准之日起成立
B.合营企业章程中可以约定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C.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
D.合营企业合同可以约定不以出资比例分配企业利润
【答案】C
【解析】(1)选项A:合营企业的成立日期为工商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选项B: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只能是其董事长;(3)选项D:合营企业为股权式企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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