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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税的征税范围?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

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包括:

1.原油(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原油)

2.天然气:专门开采或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和以未税原煤(自采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不包括已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其他煤炭制品)

4.金属矿:铁矿、金矿、铜矿、铝土矿、铅锌矿、镍矿、锡矿、钨、钼、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金属矿产品原矿或精矿

5.非金属矿:石墨、硅藻土、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氯化钾、硫酸钾、井矿盐、湖盐、提取地下卤水晒制的盐、煤层成气、黏土、砂石、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6.海盐:氯化钠初级产品

7.水资源:地表水和地下水(仅在10个省区市试点内征收)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应缴纳资源税。

应缴资源税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区别?

资源税在《中国税收制度》中定义为:“对在我国境内从事资源开发,因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级差收入征收的一种税”。“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意思通俗地讲,就是对那些交通便利、赋存条件好、品位高、开采容易的矿产资源,国家就多征收点税,对那些交通偏僻、赋存条件差、品位低、开采困难的资源,就少征收点税。这么做是让“吃肥肉”的少占点便宜,让“啃骨头”的得到点扶持,避免开发企业因资源条件差异太“苦乐不均”,促进采矿权人的公平竞争,从而使矿产开发达到“合理、有效”的目的。在这一指导思想下,资源税根据不同矿种、不同地区、不同资源赋存条件等因素设计了不同的税率。显然,资源税是调整各矿山企业级差收益的一个税种。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指采矿权人为补偿国家矿产资源的消耗而向国家缴纳的一定费用。

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x补偿费费率x开采回采率系数。

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就要有经济权益的体现,但这一体现不是反映在资源税上而是资源补偿费(国外称“权利金”)上。既然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定位十分清晰,那么国家以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人向采矿权人征收资源补偿费是顺理成章的。它所体现的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权,它所调整的是矿产资源所有权人与采矿权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这就意味着,要体现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收益和稀缺性价值,提高资源价格,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和节能减排工作,惟有资源补偿费是最好的“利器”。

矿产资源不可再生,是“稀缺资源”,这一观点已成共识。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稀缺的资源越来越珍贵。在倡导建立节约型社会的当前,在矿产品价格中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是必要的。但是,目前要调整矿业税费的主要对象不应是具有调节级差收益功能的资源税,而应是反映国家财产权益的资源补偿费。道理很简单,当前矿产资源值钱了,意味着国家的资源财产增值了,谁要开发利用自然要向所有权人多交些钱。因此,调整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应是矿业税费改革的主攻方向,这样才能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真正体现“物有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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