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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结算的特征是什么?支付结算与清算一样吗?
支付结算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支付结算必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机构进行。
(2)支付结算是一种要式行为。票据中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单位、银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本名的签名或盖章。
(3)支付结算的发生取决于委托人的意志。
(4)支付结算实行统一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5)支付结算必须依照相关法律进行。
支付结算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
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银行不代扣款项。
3.银行不垫款原则。
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支付结算方式有哪些
1.同城结算方式有:转账支票、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和现金,当然也可以用电汇,但是一般同城不用电汇,电汇要收手续费的
2.异地结算方式有:银行承兑汇票(期限半年,到期才能进账)、银行汇票(期限一个月,一个月之内进账有效)、电汇和现金
支付结算与清算:
清算主要是指不同银行间的货币收付,可以认为是结算进行之前,发起行和接收行对支付指令的发送、接收、核对确认,其结果是全面交换结算工具和支付信息,并建立最终结算头寸。
结算(settlement of accounts)是指将清算过程产生的待结算头寸分别在发起行、接收行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完成资金转移,并通知收付双方的过程。
我们从“结算”和“清算”的英文也可以看出来,“结算”是settlement of accounts,是涉及账户的结算,而“清算”的英文是settlement,仅仅是算,并没涉及账户。
一般而言,支付活动的过程包括交易、清算和结算。其中,清算和结算均是清偿收付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及手段。在支付活动中,同行内账户资金往来直接结算便可,而涉及不同行之间账户资金往来的,则需先清算再结算。
因此,清算不涉及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而结算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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