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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有何区别?不可撤销的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撤销与要约撤回有何区别?

撤回,是在合同要约生效前发出撤回的意思阻止其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由此可看出,撤回是在合同要约生效之前,且撤回的意思表示要在要约到达对方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对方,撤回才可成立。撤回一旦成立,合同要约便不会生效,合同也就不会成立了。

撤销,是在合同要约生效后发出撤销的意思消除要约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由此可看出,撤销是在合同要约生效之后,这时若想撤销,一定要在对方做出承诺之前做出撤销的意思表示,否则,该要约无法撤销。对方做出承诺,即为对方已同意此要约,并准备为之付出行动,这时撤销将不成立。

除此之外,要约不可撤销的情况还有: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前者属于不可撤销要约,后者则是可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

因此,撤销一旦成立,即表示合同要约的效力被消灭,合同便无法成立。

要约的撤销与要约的撤回不同在于:

(1)要约的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后;

(2)要约的撤回是使一个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不发生法律效力,要约的撤销是使一个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要约失去法律效力;

(3)要的撤回的通知只要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就发生效力,而要约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不一定发生效力。

不可撤销的要约可以撤回?

要约的撤回,是针对未生效办的要约而言,是阻止要约生效的行为,即:在要约已被发出但尚未到达受要约人的这段时间里,要约人通知对方取消此项要约,使其不发生效力。对此问题《合同通则》第2.3条(2)款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撤回要约的实用价值在于: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迅速地发现了要约有误的情形,或是国际市场该种商品价格或外汇汇率突然发生了不利于己方而需要取消要约的情形下,要约人可用更快的通讯方式通知对方。若此撤回通知能赶在要约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均可成功地撤回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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