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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税法的计算内容有哪些

【例】假定甲国A公司在某一纳税年度内,国内、外营业所得总计200万元,其中来自国内所得为160万元,来自设在乙国的分公司所得为40万元,在乙国已纳所得税额为12万元。甲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年所得在50万元以下,税率为20%;所得超过50万元至160万元,税率为30%;所得超过160万元,税率为40%。

甲国政府对本国A公司来自乙国的40万元所得,假定单独征收15%的所得税,则A公司来自乙国的40万元所得应纳税额为6万元(40万元x15%)。

A公司来自国内的160万元所得应纳税额为43万元。

A公司在乙国已纳税额为12万元。

A公司总税负= 6 + 43 + 12 = 61(万元)。

从上列计算可以看出,其中6万元的部分,即单独对40万元所得征收的所得税,仍然属于重复征税。所以说,低税法并没有彻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只是使国际重复征税得到一定的缓解。这种缓解的程度和作用如何,取决于所得税率降低的幅度。

低税法和扣除法一样,是一种不彻底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在上述四种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中,免税法和抵免法比较理想。特别是抵免法既承认了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先地位,又行使了居民税收管辖权,并且起到了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同时兼顾了来源国、居住国和跨国纳税人三方面的利益关系。因此,抵免法已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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