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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分立的税务处理
税法上企业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企业的依法分立。
一、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处理。
二、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三、营业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四、契税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
五、印花税
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
六、土地增值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及其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企业分立涉及到的房地产移转并未取得对价,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
不征或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同时,不征或免征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注: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修订 2011.10.10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修订 2012.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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