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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营业税自查
(一)金融保险业的具体征收规定
1、一般贷款业务概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79号》中所称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指经营转贷外汇业务以外的其它所有贷款业务。
2、非金融单位资金借贷行为征税问题
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3、农村合作基金会征税问题
农村兴办的农村合作基金会,将其自有的资本金、吸收的股金及其他资金投放给入会会员或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属于营业税税目注释中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因此,不论是在其规定范围内的自我服务,还是超出规定范围的服务,都应当就其所收资金占用费或利息收入的全额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4、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征税问题
(1)对设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外资、中外合资银行(含财务公司)自其设立之日起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没有征税或征税不足的,应在1995年底以前补征入库。
(2)对外资金融机构从被批准允许经营人民币业务之日起,其取得的经营人民币业务收入,与内资金融企业一样,执行国家统一的营业税的有关规定。
上述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5、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6、人民银行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1)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2)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邮政部门发放贷款,不论用途如何,均属于一般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利息收入应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7、货物期货征税问题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8、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征税问题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这里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9、投资收益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以资金进行的投资,若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担风险的,不征营业税;但对以资金投资取得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的,应视为贷款业务,对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同贷款利息,按金融业征税。
10、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税问题
从1996年1月1日起,对电力部门将收取的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1、手续费等代理收入征税问题
(1)对金融机构从事代理业务,如代理发行国债、企业债券以及代企业事业单位扣缴各种款项等,其所取得的手续费及手续费性质的其它代理业务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对农业银行代农业发展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应按全额征收营业税,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和支出。
(3)对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家各种债券手续费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12、金融机构收取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征税问题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13、贴现、押汇业务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额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14、出纳长款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5、结算罚款、罚息、加息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16、利差补贴、税收返还收入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贷款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利差补贴、税收返还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17、金融机构存入准备金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对金融机构按规定存入中央银行或上级银行的准备金,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18、保险公司保费存款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保险公司按规定将保险费存入各专业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根据新税制存款性质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19、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对买进有价证券按期取得的利息收入,比照存款利息收入,不征营业税。
20、邮政部门的邮政汇兑资金存款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对邮政部门将邮政汇总资金存入人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1、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利息收入征税问题
对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取得的利息收入、出租有形动产的租金收入,不征收营业税。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2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征税问题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出口信用保险,具体业务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对出口货物的收汇风险提供的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以出口货物为龙头,带动我国劳务、技术等出口的信用保险。
23、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征税问题
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为非应税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4、境内保险劳务范围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在境内提供保险劳务:
(1)境内保险机构提供的保险劳务,但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保险除外:
(2)境外保险机构以在境内的物品为标的提供的保险劳务。
25、储金运用收入征税问题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金融保险业自查应注意的方面
1、纳税人转贷业务按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其转贷业务,是否属于金融企业转贷外汇业务;纳税人发生的其他转贷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
2、金融机构受政府部门或省级单位委托办理贷款业务,例如住房公积金、三电办基金等政府基金,是否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的法定义务。
3、金融机构发生的未到催收贷款年限的逾期贷款的应收未收利息,是否按应收利息全额缴纳营业税。
4、纳税人收取的国库券手续费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5、纳税人从事典当业,以实物为抵押放贷所收取的利息和其他名目的收入,是否按规定全额缴纳营业税。
6、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以及代收邮电费是否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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