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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开“礼品”发票风险大
发票是商事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税务部门进行财务税收检查的重要依据。然而不少企业认为,礼品是业务招待费的一种,涉及的税款数额一般不大,处理形式也比较灵活,只要多玩点花样,既能满足消费,又可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而且风险不大。
纳税人应注意,礼品发票切不可乱开。因为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在查账的时候,对企业支出的各项税前扣除费用的认定是以是否合理为前提的,如果企业大量列支了商品名称开具为“礼品”的商业发票,又无任何其他明细,企业本身又拿不出合理列支的证据,则很有可能存在以下涉税风险:
企业所得税方面不能税前扣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6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因此,很多企业会在这一比例范围内大量列支礼品、办公用品和会议费等费用,并用笼统的名称发票入账。企业感觉玩得巧妙,并不违规。但事实上,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而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这种情况普遍存在。因此,部分省市也专门出台了一些针对礼品、办公用品等发票的具体要求,企业自查中,要特别注意这些规定。
增值税方面应做进项税额转出。如果企业购买的礼品无偿赠送了他人,则购入礼品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照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个人所得税方面应代扣代缴。企业向客户、员工发放了礼品,特别是一些金额较大的礼品,要记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那么,存在上述问题的企业,应该如何处理问题发票呢?
首先,要注意收集礼品用途的证据。礼品不是实物名称,填写为礼品的发票(如同填写“办公用品”一样)一般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假如一次购进数量很多,则品名栏目可以简写“礼品”,同时附盖有对方公章的销货清单,经审批后可以入账。礼品的入账根据业务内容可以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
其次,送别人礼品要记得代扣个税。
特别提醒企业,千万别把“礼品”发票当作冲账的万能票,平时在列支礼品发票时也应格外谨慎,否则,不但会面临查补税款的风险,而且还会受到严厉的处罚。
【点评】
1、 税务在认定企业发生的各项费用发生在企业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时,除发票本身外,还有个标准就是合理为前提;你得能解释出理由,否则,同样会进行纳税调整;
2、 在税务部门看来,这种笼统名称或无明细清单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相关费用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3、 对礼品的规定和办公用品的规定一样,要取的发票清单才可以。
4、 赠送的礼品由支付单位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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