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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提示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结构性减税政策,但由于诸多原因,部分小微企业,甚至是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此优惠政策并不完全知晓或理解,值此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之际,为帮助众多的小微企业充分享受到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正确的进行年度汇算清缴,避免发生不必要经济利益受损,笔者特就有关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汇缴注意事项作如下解读。

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小型企业,其次应纳税所得低于一定标准即微利,第三是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

(一)小型企业的相关指标。税法所称小型企业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四部门在2011年6月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企业具体标准不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小型企业标准是: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超出这两项标准的企业不能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同时还应注意“两项指标”在所得税预缴与汇算清缴时的区别:

1﹒预缴时简易计算“两项指标”:为了便于享受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顺利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上述两个标准的计算简易规定为:“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汇缴时加权计算“两项指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七条的规定,从业人数按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计算;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微利的标准。微即是少的意思,同时,此处所说的“利”不是指的企业利润,而是经过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为“微利”。

(三)所属行业的性质及其分类。具体应按《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40号令)所界定的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行业,来判断认定小型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

至于行业的分类,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贯彻执行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GB/T4754-2002)的通知》(国统字[2002]044号)的规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属于工业企业;除工业企业以外,建筑业、住宿餐饮业、租赁和服务业等其他各种类型的企业都属于其他企业。

(四)不能享受优惠的小微企业。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小型企业以及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及优惠政策。

现行的两种税收优惠

(一)降低税率优惠。对符合前文所述的三个条件的小微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法此处规定的是在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减低税率,而不是超额累进税率,因此,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适应20%的税率,而一旦纳税人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万元的,则应依25%的法定税率就其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减半计征税款。在减按20%的税率征税的基础上,近两年来又增加了对部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的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依法进行纳税调整后,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其所得先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其实际税负率就仅为10%了,等于是减半计征税款。

另外,根据财税[2009]6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其他各项税收优惠,凡小微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以同时享受。

纳税申报表填报要点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在2012年5月底以前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结清应退应缴税款。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9号)*9条,以及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经过备案核实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申报缴纳20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

(一)2011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含)3万元的:

适用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其纳税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二)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但未超过30万元的:

不能享受先减计50%所得再适用低税率的优惠,只能享受20%低税率优惠,其应纳税所得额与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这一栏目,如有其它减免税则相应填入第35行至38行,合计生成第33行“减免税合计”金额。

(三)再将“减免税合计”金额填入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金额栏中。

提请备案管理相关事项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减税优惠属于采取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方式实行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

2011年纳税年度终了后,小微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的备案手续。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及汇算清缴时,附报《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资产负债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具体需提供的资料由各省级(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规定。报送时间原则上应在年度申报前,最迟不得晚于汇算清缴结束日,即2012年5月31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报送的相关资料,全面核实其2011年度有关指标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且应在汇算清缴结束了前完成,以便纳税人及时确定能否最终享受小微企业的优惠政策,完成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对经税务机关认定2011年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在2012年按月、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进行申报缴税。

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2011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申报缴税的,可凭《小型微利企业认定表》办理汇算和税款抵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2011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计算减免所得税的,在2011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已减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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