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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8类研发费用可税前加计扣除
为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近日联合出台了《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决定对符合条件企业研发费用试行税前加计扣除,额度上不封顶。
据介绍,企业从事国家规定项目中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8类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即在税前将研发费用的150%扣除后再计算税款。凡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可申请此项纳税优惠,有关部门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审定。
这八类费用支出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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