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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药品经销行业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及手段

药品经销行业是一个特殊的行业,市场准入越来越高。GSP认证推行后,一些无法取得认证资格的企业为了生存采取与有GSP认证资格的企业相勾结,无资格认证的企业销售产品不开发票也不入帐,而有资格认证的企业则通过瞒报收入不入帐,这样一来就逃过了药监部门的监管;同时在我国药品流通交易过程中存在大量现金交易行为,存在严重“体外循环”问题,这些行为税务机关无法完全监控,造成大量国家税款流失。

从我局当前税务稽查已查结案件来看,药品销售行业偷逃税款的主要方式和手段有以下五大类:

(一)瞒报销售收入

瞒报销售收入的问题是我们这次检查发现的最普遍、最突出的问题,具体概况又分以下四种情形:

一是购进货物正常抵扣进项税金,而销售收入不入账的问题。这种情况多为企业配货销售或零星不开发票销售,购进货物在会计账上反映,销售后不计收入,其共同的特点是将销售成本留在账内,销售收入隐瞒在账外等人为操作,造成少缴增值税与逃避企业所得税。如我局对某医药公司检查时提取GSP系统中购进品种、数量、金额等数据并分类求和,与企业开具发票的相同品种的数量、金额进行比对,发现企业经营的 “注射用头孢呋辛钠”等三个主要品种进出数存在一定的差异,经对仓库实地调查该三个品种实际已无库存,在事实面前,企业承认有零星销售未作收入处理,查补税款9.7万元。

二是购进、销售均不入账的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其销售对象为小医院、小诊所大都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其账面反映的仅是其部分业务,其余均在体外循环,且大部分业务用现金或现金卡进行结算,单纯从账面上检查只能查出少部分违法事实。如我局对湖北某药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GSP系统有几个品种有药品进销金额,而企业购进、销售发票及申报收入均无相应的药品反映,针对GSP系统中提供的进货单位和销售单位信息,我局派稽查员对上述购进、销售单位进行外围调查取证,摸清企业确实存在GSP系统中反映的几种品种的药品购进、销售情况并取得铁证,一举查补税款12.7万元。

三是取得预收账款,发出商品未计收入的问题。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于购、销双方有长期业务关系的企业中。如某二级代理公司2008年向三级代理公司销售药品,因对方经营业务主要对小的医疗机构销售不需要发票,一直将货款挂在“预收账款”帐上,少申报销售收入57万元,查补税款8.3万元。

四是商品发出不作销售,采用收入不记账或滞后申报收入的方法,少申报应税收入。由于药品经销企业向医院发货,一般的结算期为货物发出后6个月结账,部分企业采取滚动延期申报收入的方法少报当期收入、少计当期销项税金。如我局查处的武汉某医药公司利用上述手法少报收入758.8万元,少缴增值税129.6万元,该案件的查处还在省、市医药行业检查经验会上进行了交流。

(二)存在发票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一是由于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普通消费者,有较大的开票空间,存在涉嫌虚开和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二是对医疗机构开具普通发票存在大头小尾和开具假发票的行为。

(三)财务造假,库存商品帐不健全。

财务造假一定程度存在,体现在药品经销企业财务部门不设立库存商品明细帐,或不愿提供库存商品明细账。该行业的企业普遍具有进、销量大,库存品种规格繁杂的特点,从企业自身经营需要,都应该有仓库保管帐,而企业不能提供或不愿提供的原因是出于掩盖其真实的销售业务。财务部门不能真实反映商品的进、销、存情况,账账、账物、账证、账表之间不能相互对应,成本核算严重不实。具体行为有:

一是账外经营;二是进销存管理混乱;三是商品成本结转不正确;四是商品赠送未作销售;五是过期报废药品药具,未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六是库存药品盘亏未作进项税转出。

(四)商业返利、回扣隐密入账。

作为渠道促销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销售返利在医药行业的市场营销中应用很普遍。为了鼓励渠道商多进货,维系经销商的忠诚度,很多企业都会给代理商或经销商承诺一定的现金返利、广告返利或实物返利等,企业往往也都会将返利点数计入市场营销费用或销售成本,而销售返利实际就是企业销售利润的一部分。

大量的医药经销企业从生产商获得的销售返利都不在帐上反映,直接进入了企业自己的“小金库”,而支付给医院的返利却通过“更正价格单”、“红字发票”或“白条”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或是在税前虚列会议费、招待费、业务费、虚列人员工资等形式偷逃税。。

对于医院而言,企业的返利都以“回扣”和佣金等形式返还给了医院或医生个人腰包。企业与医生之间吃回扣是公开的秘密,回扣的形式也是五花八门,大体有现金、国内外旅游、赠送实物、药品,甚至还有的给医药代表报销其打通关系所需礼品费用、吃喝玩乐费用等。但因涉及医生个人利益,而支出渠道多为企业帐外帐等因素,取证存在相当大的难度。据业内人士透露,一种新药的生产,成本一般在2至3元的药品,经过药品监督部门的定价,价格就达10至20元左右。企业给予医院的返利一般要占药品销售收入的23%左右,其中,15%是以医院的名义收取,8%是以医生个人的名义收取。但医院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属税务机关检查的范围,个人所得又较隐蔽,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较大。

(五)采取个体定税,隐瞒税基。

通过化整为零方式逃避一般纳税人监管。这种情况主要存在个体零售药店,由于其销售对象主要为普通消费者,一般不需要发票,致使税务机关难以监控,药品零售个体双定户大肆瞒报收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较大,同时也为上游的药品批发商虚开发票创造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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