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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整理之财产行为税篇

2011年,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帮助广大纳税人用好税收政策,现将部分财产行为税收政策梳理如下。

《车船税法》正式颁布施行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并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11号),经2011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18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与税法同步施行。新的车船税法在征税范围、计税依据、税收优惠和征收管理等方面都作了修改和完善。与车船税暂行条例相比,*5的区别是,新的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也就是核定载客人数在9人及9人以下的载客汽车要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车船税,而之前的车船税是按载客人数多少计税。同时,新的车船税法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作出免征或者减征车船税的规定。这一变化体现了国家促进节能减排和保护环境的政策导向。

2.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三届亚洲沙滩运动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号)规定,对组委会免征应缴纳的车船税。

资源保护、供热采暖的房产、土地税收强调分别核算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二期)实施企业和单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0号)规定,2011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长江上游、黄河中上游地区,东北、内蒙古等国有林区天然林二期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专门用于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由于实施天然林二期工程造成森工企业房产、土地闲置一年以上不用的,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用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照章征收。进一步加大支持国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力度。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供热,又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按收入比例免征上述“两税”。此项政策进一步保障了居民供热采暖,造福“三北”地区人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转让CDMA网等免征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CDMA网及其用户资产企业合并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号)规定,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向中国电信转让CDMA网络资产和业务过程中,转让房地产和在资产整合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以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过程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和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在资产整合过程中,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原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转让房地产涉及的土地增值税,予以免征。此举有力地支持了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进行资产整合重组。

减免印花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根据财税[2011]13号文件规定,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吸收合并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等新增资本金、所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所签订的协议等予以免征印花税。

房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双方共有免契税

1.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避免了夫妻双方因房屋、土地权属变更而增加契税负担。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有关契税和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2号)规定,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受原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其所属企业之间,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此举进一步推动了资产管理公司的改制。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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