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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04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
三、办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四、纳税人办理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五、税务机关办结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
六、应提供资料:
《税务登记证》(副本) 银行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七、办事程序:
纳税人开立账户或发生变化,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核,录入有关信息,将签字盖章后的一份《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交纳税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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