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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外账” 稽查巧破逃税案

2012年底,贵州省赤水市成功告破一起账外经营逃避缴纳国家税款的案件,查补逃税金额736万元。

2012年11月14日,赤水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发函至赤水市国税局稽查局,告知赤水市某精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逃税嫌疑,线索重大且紧急。赤水市国税局稽查局立即按照税警协作机制惯例,迅速奔赴公安经侦部门了解发案线索详细情况。

原来,公安经侦部门在对该公司关联企业进行刑事侦破时,查获该公司出纳人员王某藏匿的公司账外现金日记账及资料若干,该公司有账外经营重大嫌疑。鉴于案情重大,稽查部门报经赤水市国税局和遵义市国税局批准,立即抽调稽查业务骨干组成专案组,于11月15日与公安经侦部门联手开始对赤水市某精煤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展开调查。

专案组一进驻公安经侦部门就开始对查获的资料进行清分整理。经初查,在查获的众多资料之中,专案组认为有一本现金日记账尤为重要,既是税务稽查的关键点,又是公安侦破的突破口。税警双方根据案情分析判断:只要查实该现金日记账是“账外账”,就能查证该公司有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专案组非常清醒地认识到:是否是“账外账”,关键是该公司是否有两套账,是否隐匿真实经营情况,不如实纳税申报。为此,专案组采取对比分析方法,将查获的现金日记账与公司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了仔细的对比分析。该公司自2009年2月登记注册以来,经营销售煤炭向税务机关申报销售收入20169.07万元,纳税申报资料与查获的现金日记账所记载的销售额有较大差异,可以判定该公司确实设置了内外两套账,有账外经营行为。

为进一步确定该公司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专案组围绕固定现金日记账这一关键证据,采取查询法,对该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突击询问。面对公安机关查获的证据资料和税务机关核查的数据差异,该公司现金日记账所反映的经手人纷纷坦白交代了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

虽然查证该公司存在账外经营的违法事实,但要查实该公司整个真实经营的情况也非易事。账外现金日记账所记载的交易活动,还必须有该公司资金流、实物流等相关资料的佐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做到查处每笔金额都要有据可查。

首先,专案组展开了对该公司账外现金日记账每笔销售业务的核查。所记载的每笔业务,一方面要求该公司出纳(即账外现金日记账保管人员)予以核对确认;另一方面与公司纳税申报资料进行逐一比对,甄别剔除已税收入,分类分项确定现金日记账所记账外经营收入。经专案组认真比对筛出:该公司自2009年11月以来,账外销售煤炭及副产品2.6万吨,涉及销售收入1589万元。另外,账外取得欠款利息收入、运费收入及运输返点收入294万元。

然后,专案组针对账外经营收入进行资金往来查证。通过对该公司出纳人员的询问交代,该公司共有5个个人存款账户用于账外经营往来。专案组分别对5个个人存款账户往来情况进行了认真仔细的检查,并查实:该公司成立后,采取“先体外,后体内”的运作方式,先将销售收入款项通过出纳收取现金和购货方直接打款到公司以外的个人银行账户上,作“体外”运作处理;再根据购货方索取发票的情况,由该公司会计人员告知出纳人员按开具发票金额,将收取的销售款项从个人银行账户转入公司银行账户,并以此为基础进行“体内”账务处理,申报纳税。

最后,专案组在掌握该公司账外经营的账务处理和资金往来情况后,又对该公司销售货物的实物情况进行了检查。通过公安查获的相关资料与公司实物统计台账等原始资料进行对比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货物情况与纳税申报资料反映的数据确实存在差异,与查证的账外经营情况相印证。

专案组历时近两个多月,通过收集固定若干证据资料,开展对15名涉案相关人员多达25次的询问调查,该案于2013年1月29日全面检查结束。最终,查实该公司2009年11月~2012年4月期间,采取账外经营的手段,少缴增值税270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66万元。税务机关针对该公司的逃税行为,依法处罚款370万元。(中国税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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