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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分配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无非是希望获得高额回报。当投资者是自然人时,其获得的股息所得要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当投资者是法人时,如果投资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双方适用的所得税率不一致,则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往往涉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问题。为了帮助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被投资企业在分配股利时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进行相应的筹划,以减少股东的所得税支出。
公积金转增资本可筹划
企业支付股东股利的方式有很多种,其中用各项公积金或者未分配利润额转增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本,下同)的形式比较常见。这种方式的实质是公司向股东分配股息、利息,股东再将获得的股息、利息投资于该企业,增加企业的实收资本。根据通常的规定,自然人股东获得股息、利息要缴个人所得税,但也有例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资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是企业在税后利润中按法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各有不同的用途。根据以上规定,对自然人股东而言,同样是用股东权益转增资本,而税收待遇却有区别。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应优先考虑用资本公积金,而不是用盈余公积金或未分配利润来转增资本。
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但使股东少缴了20%的个人所得税,公司也能获得节税利益。按有关税法规定,当纳税人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额增加时,对增加部分要按万分之五的比例缴纳印花税。企业用资本公积转增资本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没有任何改变,无须多缴税。而企业用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印花税计税依据相应增加,则要多纳税。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并非各种形式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都可以免税。很多的报纸、杂志以及网站都提出“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可使股东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事实上,这一表达并不够准确,容易误导纳税人。企业资本公积金形成的来源多种多样,包括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法定财产重估增值等等。《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所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纳税人在进行此类筹划时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得擅自扩大可以享受优惠的资本公积金范围,否则,合法的筹划方案会被税务机关界定为偷税行为;二是公司对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要单独核算。因为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需要对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分开核算,否则不予免税。
股利分配的时间和数额可筹划
纳税人运用股利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有一个前提,那就是,如果投资方适用的所得税率高于被投资方企业,股东就分回的税后利润要补缴所得税。在这一条件下,被投资方就可以结合投资方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合理的股利支付额,使投资者获得更多的税后净收益。现举例分析。
A公司1996年发生一笔巨额亏损,虽然后几年均有盈利,但截至2001年度,公司用自营业务利润弥补后,累计还有100万元的亏损额。2001年~2002年,A公司从其联营方B公司分回的股利额均为60万元。A公司适用33%的所得税税率,B公司适用15%的所得税税率,且不处于法定减免税期间。按照规定,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税后利润可直接用于弥补亏损。则该公司2001年年末反映的未弥补亏损额应为40万元。由于税法规定的亏损弥补期限不能超过5年,2001年是期限最后一年,所以,这笔尚未完全弥补的亏损额只能用企业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A公司就2002年分回的股利额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60÷(1-15%)x(33%-15%)=12.71(万元)。2001年~2002年度,A公司合计取得了净投资收益额:60+60-12.71=107.29(万元)。
如果B公司能够早做筹划,适当调剂股利支付额,就能帮助A公司减少所得税支出。B公司在其他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把2001年度的股利分配额定为100万元,将2002年度支付的股利额调低为20万元。那么,A公司2001年分回的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数额为零,故无须补缴企业所得税。2002年,其就分回的税后利润需要补缴企业所得税为:20÷(1-15%)x(33%-15%)=4.24(万元)。A公司合计取得了净投资收益额100+20-4.24=115.76(万元),与前一分配方案相比较,B公司支付的股利总额没有任何增加,A公司却多获得了8.47万元的税后净收益。这是因为在改变了股利支付额后,A公司1996年发生的亏损额得以在2001年足额弥补,避免了该笔亏损额需要企业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从而充分发挥了亏损的抵税作用。而前一方案使A公司还有40万元的亏损额无法税前弥补,为此,公司多支出了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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