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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问题讲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117号)
(一)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总体审批要求
程序合法、适用政策合规、证据要件齐全。
(二)审批权限和损失的扣除时间
1、审批权限
(1)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所形成的资产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资产损失的具体审批事项后,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审批。
(2)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资产损失由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审批。对于单笔审批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资产损失报市局备案。
(3)企业捆绑资产所发生的损失,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批。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其发生的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应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2、资产损失扣除的时间
因各类原因导致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并相应调整该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调整后计算的多缴税额,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退税,或者抵顶企业当期应纳税款。
(三)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分类
企业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1、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
(1) 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上述以外的资产损失,属于需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凡无法准确辨别是否属于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具体政策
(一)无形资产的审批问题
问: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两个文件财税【2009】57号和国税发【2009】88号中规定的资产损失类型均未涉及无形资产。纳税人购买的商标权发生损失,能否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是否需报批?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商标权属于企业的无形资产。国税发【2009】88号和财税【2009】57号未将无形资产列入资产或资产损失的范围,也未明确申报无形资产损失的应提供何种证据。因此,在政策不明确的情况下,对无形资产损失暂不予审批。(中国财税浪子王骏提示,实际操作中就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等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政策后再行追溯扣除)
(二)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审批问题
问:银行ATM机短款损失和假币损失,是否属于现金损失?
答:国税发【2009】88号未规定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的报批要求,经研究,在国家税务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不对银行ATM机短款和假币损失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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