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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向个人支付运费未代扣个人所得税案

一、案件背景情况:

(一)案件来源

根据市地税稽查局检查指令,检查人员于2009年7月对大连某建筑工程公司2008年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日常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2004年9月,属集体经济,主要二级土木工程建筑;建筑装饰、工程施工;水暖管道安装、维修;木制构件加工;货物运输;建筑机械安装、拆卸等业务。该企业2008年经营收入5,990万元,利润总额90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

二、检查过程及采取的检查方法

(一)案件的查前准备

接到检查指令后,检查人员首先进行案头分析。通过BO系统进行了查询,了解了该企业2008年的申报已纳税款情况,损益情况等,初步确定检查的重点是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二)检查的具体方法

检查人员对该企业2008年度会计账簿、凭证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检查人员发现企业的收入结转的及时,并申报缴纳营业税款,不存在什么问题,而成本核算却比较混乱,人工费用偏大。

虽然该建筑工程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征收,成本不是我们检查的重点。但就此情况,检查人员还是向企业的法人及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原来该企业以前年度实行的核定征收,2008年才改为查账征收。该企业下属有十个工区,而企业对成本核算应取得合法凭证没有制度上的要求,对下属工区也没有在核算上进行统一的规定,这样就造成财务核算上比较混乱,有以收据列支成本、甚至以白条入账的情况.

这种情况引起了检查人员的高度重视,企业成本混乱、人工费用偏大会不会涉及个人所得税问题呢?检查人员对成本所涉及到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逐一进行核查。发现企业在某工程中支付的挖掘机运费15万元以个人签收的白条入账,没有取得运费发票。经了解,该个人不是建筑工程公司的员工,而是从事挖掘机业务的个体车主,建筑工程公司在支付运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

建筑工程公司在向个人支付运费时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国税发 [2003]47号文件规定责成该建筑工程公司补扣个人所得税4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一倍罚款。

四、案例分析

1. 税务稽查工作是税收征管体系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维护税法的尊严,创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保证税收任务的较好完成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一名税务稽查人员,能否查好账,不是看你业务是否精通,掌握的知识是否全面,而在于你是否有一份“责任心”。如果在检查该建筑工程公司时,检查人员认为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征收,对成本的核算不涉及到地税,而不对其进行检查的话,那就不会查出这样的问题。正是这份责任心要求我们在工作要细致、耐心。

2.只有实现真正的信息共享,才能使国家的税收不至于流失。这几年国税、地税都形成了自身特色的税务稽查模式,对打击涉税违法行为和优化税收环境方面都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国地税两个部门平时掌握的稽查信息不相互交换,使一些违法行为无法查处。在本案中,企业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就因为是国税负责征收管理,地税部门无权查处,信息又无处相换,导致国家税款白白流失。因此,加强国、地税合作,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已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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