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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行规”销售推迟入账、逃避缴纳税款案
案情介绍
2012年,江苏省宝应县国税局稽查局成功查处了一起利用所谓“行规”销售推迟入账、逃避缴纳税款的案件。
扬州市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位于宝应县城西工业园区,是一家主营混凝土及水泥制品加工销售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其利用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扬州市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多家建安企业混凝土,其“预收账款”上年余额高达460多万元,数字较大且在当年尚未申报。经了解,这种建安公司先交一定的定金,混凝土生产企业按需求运送现拌制的混凝土到建筑工地,待建筑工程结束后,留一定比例的质保金,再开票申报纳税。这是混凝土生产企业普遍采用的销售方法,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所谓的“行规”。
稽查经过
检查人员翻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认定,其所谓的“行规”是典型的一种销售推迟入账、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是指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因其工程量大、技术含量高,需要一定的生产周期,最终还需安装调试,且销售对象专一等特点,在税法上对采取预收货款的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有较为严格的规定。而该案中的混凝土生产即拌、即运、即用,无需安装调试,虽然使用企业在使用前多缴纳一定的定金,但综合分析其实质仍然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现货交易方式。该公司“预收账款”余额中,其货物已发出,而企业应申报未申报应纳税款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当以逃税论处。
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得知情况后大呼冤枉,认为所有的混凝土生产企业都是这样操作的,况且他们公司对“预收账款”余额中的绝大部分在第二年实际销售完成后,也已申报应纳的增值税,为什么要单单处罚他们一家企业?检查人员进行深入细致的税法宣传,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在大量的事实面前,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终于明白了其违法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道理,心悦诚服地接受了处理。
处理结果
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企业作出补缴企业所得税11.89万元,并处罚款5.9万元,加收滞纳金3.7万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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