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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同时享受其他优惠时税率适用问题
一、高新技术企业不得享受15%税率减半征收优惠
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处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应该说在157号文下发之前,税法对于过渡期税率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不得同时享受的规定也比较明确,这也是很多处于减半期的企业不着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的原因之一。
二、软件生产及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明确
国发[2007]39号文规定,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财税[2008]1号文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9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157号文下发之前,很多企业对于新办软件企业二免三减半优惠是否属于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存在争议,也有不少人认为新办软件企业如果同时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在减半期内可以按照15%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减半期税收优惠和高新技术企业15%低税率优惠不得同时享受。
三、明确减半征收是按照25%税率减半
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享受农林牧渔业、公共基础设施、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以及技术转让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所得,是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再次强调,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项目应当单独核算,这也是税法对税收优惠的一贯原则。
四、老高新技术企业在重新申请认定前适用25%税率
国税函[2010]157号文再次强调高新技术企业减低税率优惠属于变更适用条件的延续政策而未列入过渡政策,老高新技术企业在2008年及以后年度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应适用25%的法定税率。在这里也提醒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及时申请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
五、总分机构过渡期税率执行问题
国税函[2010]157号文明确,居民企业经税务机关核准2007年度以前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9号)规定,其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享受所得税减低税率优惠的,仍可继续单独适用减低税率优惠过渡政策;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统一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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