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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费用的发票(票据)要求
一般性税前扣除的判断
通常应税交易行为的发生,双方(企业主体)需要对方(少数是自己开)开具相应的票据作为款项支付方税前扣除的依据。
最为主要的原则是,如果对方是一种应税的经营行为,非免税行为,就应开具发票,如果相反,则应不能开具发票,这种情形下相应的发票之外凭据(包括合同、收据等)也是可以证明并得到扣除的。
发票在中国的税法应用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即通常所说的“以票控税”,由于发票与应税行为现实当中存在着时间错开的差异,由此造成发票对税法原则的破坏,这包括实践中对企业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的破坏,增值税条例中对先行开据发票却未有销售产生的认定为具有纳税义务的情形。
在立法层面来讲,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993]第6号[1])明确“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因此从性质上来看,发票是收付款凭证,而不是据以判断是否产生应税行为、税前扣除的直接依据(除因为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延伸,而不得不采取的销售方要履行应税义务的行为)。
但是一个现实是,税务机关在判断纳税人税法合规性应用时,在无法获取充分的证据的时候,通过发票开具方与获取方(税前扣除方)互相牵制,也是被迫采取的一种手段。这是中国法律健全、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作为纳税人,适应比指责更具有价值。若实践当中,因发票事项出现对纳税人不利情形,则从立法原则上来应对、协调,是有应对依据的。
目前发票存在的形式有机打式、定额、手工开具的,对于机打与手工开具的,填写完整有要求.
随着近二年行政机关与大型国有控制企业出现的虚假发票大量出现的情形,以及持续的打击行动,我们认为未来发票的控制手段将会持续强化,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发的网络发票,可能会解决当前部分手开发票的技术性困难。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发票对税收事项影响的判断处理
(1)国税发[2007]108号[2]:自2008年1月1日起,银行代收费业务应取得《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银行自营业务使用的发票式样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2)国税发[2008]40号[3]: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其他凭证,包括虚假发票和非法^*发票,均不得用以税前扣除、出口退税、抵扣税款;
(3)国税发[2008]80号[4]: 企业取得的发票没有开具支付人全称的,不得扣除,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申请退税;
(4)国税发[2008]88号[5]: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l 经济活动中各种票据的认识
(1)如何认识“白条”(可理解为通常意义的“收据”)
如果费用发生的本身不涉及应税行为,“白条”应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凭据。在对方有应税行为但自身没有开具发票资格时,*4的处理方式是到税务机关申请^*发票处理。
(2)军队(武警)的票据
国税发(2000)61号[6]要求其提供税务机关领购的发票,但目前实施起来有困难,我们认为偶尔的情形的风险纳税人还可以承担,如果持续的发生,就要引起关注,毕竟税务机关不予认可也是有法可依的。
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军队空余房地产租赁管理工作的通知》([2004]后营字第1285号)中规定:租用军队空余房地产作为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的,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效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军队出租单位必须凭有效期内的《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才能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缴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手续,否则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出租单位收缴承租人租金时,必须按照国家财政部、总后勤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1999]后财字第81号)的要求,统一使用套印国家财政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票据监制章的军队收费票据。
(3)水(电)分割单
企便函(2009)33号是承认可以作为支付凭据的,但理解上应不具有普遍适用性。请注意,如果租赁等行为发生中产生的这种代收代付费用,目前除了在营业税上对物业管理公司可以适用差额计算应税营业额外,其余都会被认为是一种流转税的价外税费用或兼营行为。
(4)取得的票据不合规
表现在取得的发票,对方的发票形式与提供的业务不一致,这时通常认为对方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多或少存在税收上的问题,如对方本来提供的是修理、修配劳务,但开具的是地税服务业专用发票。因此应减少这种情形的发生。
(5)国外的发票
由于大陆的发票是严格的国家管理体系,但较多的外国纳税人是不用领购发票开具的,代之以自制的“Invoice”,这在报销时也是合规的。但税务稽查时,如果对境外发票有异议,可以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证明或境外注册会计师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不得扣除。
(6)行政费收据
只有国家允许的行政费收费才允许开具行政性收据。
(7)关于发票的入账时间
既然所得税法界定了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当期的费用还是努力达到当期入账,特别是跨年度费用发票的取得,而如果次年度再列支当年度的费用,从原则上来看,由于违背了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有被调整的可能发生的。
(8)合法有效凭据的判断
合法有效的凭据不一定是发票,对于发票的取得,判断的依据是《发票管理办法》,其中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合法有效的凭证还包括如投资时的评估报告,赔偿或拆迁中的法院判决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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