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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查的角度全面解读印花税政策

一、印花税征税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1.合同

以前只有10种合同才需缴纳印花税。

*7的《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增加了几种合同。

(1)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购售电合同

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通常发电厂都会与省电力集团公司签定《发电机组的运行和购电合同》(以下简称《运购合同》),省电力集团公司都会在合同里承诺每年至少向发电厂购买XX兆瓦时,同时就相关的计价和付款予以明确。发电厂认为《运购合同》实质上为非经济合同,是省电力集团对本公司投产后的上网电量作出的承诺,是为电厂项目取得银团贷款及还本付息提供一定的保障,该合同没有确定的金额,因此,应贴花5元;以前税务局也认为《运购合同》实质是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合同,暂按每份定额五元征收印花税”。但投入运行后,该《运购合同》已具备购销合同的性质,发电厂是否应该在年终结算时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呢?以前税务局和发电厂对该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但往往发电厂都是当地的税源大户,税务局一般不敢对发电厂来硬的,*7的财税[2006]162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现在这个问题明确后,发电厂已经没有不交印花税的借口。

(2)、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原来认为土地使用权不是所有权,所以不用交印花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对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是:经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所书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

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书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贴印花.*7的财税[2006]162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对商品房销售合同

以前,对购买商品房所签订合同按照“购销合同”还是按照“财产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各地掌握政策不一。*7的财税[2006]162规定: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4)电子合同

以前,国税函(1997)505号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在供货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明确的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不得作为征税依据。后来有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同时,我国《电子签名法》规定,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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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法律效力。因此,《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明确了电子合同的书面凭证性,符合《印花税暂行条例》所规定的应纳税合同要求,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但是也有人认为《合同法》和《电子签名法》属于民商法,而税务案件是行政案件,行政案件只能执行行政法律法规,不能引用民商法。在国家没有出台新政策之前,不能征收电子合同的印花税。对是否征收电子合同的印花税存在教大的争议。现在,国家新政策终于来了:*7的财税[2006]162号,对纳税人以电子形式签订的各类应税凭证按规定征收印花税。

现在的问题是:财税[2006]162号从什么时候开始执行如果检查2005年的帐,发现2005年有签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要征收印花税吗文件没说执行日期,通常应默认为文件发出之日起实行。还是不要征收以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为好。另外,有几个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

(5)管道运输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列举的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6)委托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

粤地税函〔2005〕610号关于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缴纳印花税问题的批复>>: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珠海公司在进出口业务活动中与国内企业签订的《代理进(出)口协议书》,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不需缴纳印花税;其与外国企业签订的购销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管理费合同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上列举的合同,所以不需要缴纳印花税。例如检查遇到某租赁合同写明租金50万、管理费50万,合计100万,该合同如何交印花税呢?虽然大家都知道这是个恶性税收筹划,实际是严重的偷逃房产税行为,但印花税暂行条例明码价他不是列举的合同,所以还是以50万计印花税为好。

(8)《关于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49号

安利公司的生产基地(广州总部)向其各地专卖店铺调拨产品的供货环节,由于没有发生购销业务,不予征收印花税。

对于安利公司的经销商购进安利公司产品再向顾客销售的销售形式,由于经销商向安利公司买断产品再自行销售给顾客,并直接对客户开具发票,安利公司和经销商之间形成了购销关系。由安利公司与经销商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在安利公司各专卖店铺及经销商所在地计算缴纳印花税。

经销商、销售代表为安利公司提供代理销售服务,由于安利公司与经销商及销售代表之间只存在代理服务关系而不存在购销关系,不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各专卖店铺直接向顾客进行销售,无须签订购销合同,没有发生印花税应税行为,不按照购销金额或将交易单据视为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 2.订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505号)的规定,供需双方当事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在供需业务活动中,由单方签署开具的只标有数量、规格、交货日期、结算方式等内容的订单、要货单,虽然形式不够规范、条款不够完备、手续不够健全,但因双方当事人不再签订购销合同,订单、要货单等作为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双方责任的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分属不同的独立法人,因此,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之间开出的订单、要货单、要货生产指令单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3.运输发票

发生货运业务以运输发票代替运输合同使用的,也应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计贴印花税。大部分检查人员都忘记有这个规定。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5条规定:

对货物运输、仓储保管、财产保险、银行借款等,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汇总所有的运输发票计算缴纳。 二、征收方式: 1.汇总缴纳

财税[2004]170号文件规定“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按期汇总缴纳方式的纳税人应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方式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通常税务管理分局对印花税的管理不一定到位,许多企业都是按年汇总缴纳印花税的。这样检查人员下去检查时,发现印花税虽然交了,但滞纳金没交。这时候检查人员通常都会犯难:处不出理这些滞纳金呢?处理吧,按时间统计合同,工作量实在太大,但得到的滞纳金有不会很多;不处理吧,又怕渎职。

国税监函2006[56]号关于开展学习《*6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通知,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案(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是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2)、上级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指使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

(3)、徇私舞弊不征、少征应征税款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

(4)、其他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一般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渎职,请注意,是税款,没有说滞纳金、罚款,而且在10万以上。所以,已经交了印花税,而且印花税的数额又不大的时候,检查人员实在没有必要打印花税滞纳金的主意。否则你的工作量就太大了。(个人观点,请勿见笑)2核定征收印花税

检查人员下去检查印花税时,企业总是说没有合同。所以,国税函[2004]150号文规定,对企业难以进行查帐征收印花税的,可核定征收印花税,具体征收办法省局确定后另行通知。目前大连为80%,南京、湛江、东莞为35%、河北70%。核定征收印花税虽然增加了税收,但其实是违背了印花税的初衷,总让人感到怪怪的。 2.处罚标准

按《税收征管法》0.5-5倍的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违章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5号)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不定偷税,稽查局能介入吗?个人认为:印花税专项检查不属于稽查局的工作范围,《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明确稽查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其职责就是专司偷、逃、骗、抗税案件的查处,同时还要求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的,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处罚规定。

(3)、伪造印花税票的,适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的处罚规定。

(4)、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或少缴印花税款的,视其违章性质,适用《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或第六十四条的处罚规定,情节严重的,同时撤销其汇缴许可证。 3.几个印花税问题

(1)实收资本增加何时缴纳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5号)文件规定,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二个税目为“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十四条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帐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实收资本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如税务稽查查出应补缴此类印花税,滞纳金应从何时开始计算?

根据印花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收资本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营业帐簿启用时,因此,在上级未有明确规定之前,可这样理解企业有按月申报的其他税种的,可在按月申报其他税种时一并申报缴纳印花税,逾期的则和其他税种一样加收滞纳金。 (2)《印花税暂行条例》的纳税地点不够明确。

《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条例》对纳税地点没有作明确规定,因此在征管中难以判定。例如:一个铁路建设合同,在珠海签定的,甲方在珠海交,但乙方未在珠海交纳该项印花税,而是回到机构所在地广州再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交纳,是否可以?

4.印花税的税前扣除

粤地税函〔2005〕422号关于税务机关查出以前年度税金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建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税金以及视同税金的教育费附加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税务机关查出纳税人少缴纳的上述税金允许在其所属年度做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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