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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支付职工差旅费津贴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的差旅费津贴(包干费部分,比如每天每人报销30元的公杂费)没有发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此外,单位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税?

1、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贵企业所发生的差旅费津贴按上述规定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注意企业应有内部的出差规定,而且对于出差人员应有相关依据支持,如出差事由、地点等。

2、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目前关于差旅费的报销规定很多地方参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在该文件中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也有些地方的税务局是明确需参照当地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差标准,在标准范围内的都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收入中,但贵企业需要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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