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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小型微利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税[2009]133号又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符合该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实际执行的企业所得税率只为10%。
二、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三、企业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的统计口径
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关于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规定相同,即“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这与上述财税[2009]69号规定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计算的指标是显然不同的,对此,笔者的理解是,国税函[2010]185号文与国税函[2008]251号文对两个指标的计算标准,只是方便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简化计算,适用于企业在预缴所得税时使用,而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企业当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从而是否要求企业补缴已计算的减免所得税额时,仍应按财税[2009]69号文的规定计算这两个指标。
四、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怎么操作
(一)预缴申报具体操作
因为财税[2009]133号文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在2009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0年的预缴申报方式有所变化,按照国税函[2008]251号文和国税函[2010]185号文相关规定,2010年的所得税预缴应分两类处理:
1.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按国税函[2010]185号文的要求填报;在预缴申报时,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附件1第4行“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其实际税负率为10%,因此,“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作为减免所得税额,即将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与小型微利企业减20%的税率优惠综合起来考虑,简化了处理。
2.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而不超过30万元,仍按国税函[2008]251号文的要求填报。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也就是暂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年度申报具体操作
年度申报时,纳税人如符合“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的,可把其50%的所得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至于“年应纳税所得额高于3万元(含3万元)小于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5%的税率优惠仍填入年报附表5第34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而所得税申报表主表上计算应纳所得税额时的税率仍然是25%.
五、备案时限及报送资料要求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采取事先备案的方式,应当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有特殊情况的不超过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并附送以下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类事项审核表、上年度《资产负债表》原件及复印件、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名册、企业年初和年末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备案资料后,应进行认真审核,在“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表”上签注审核意见,同时制作《备案类减免税告知书》送达纳税人。
没有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六、注意事项
(一)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未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申报的,可凭相关资料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办理退税;。经税务机关认定纳税人当年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但在预缴时已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的,应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补缴已减免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认定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年度预缴申报时可直接按小型微利企业政策进行申报。但上一年度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下一纳税年度首次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生产经营性质及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初和年末平均值)等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非居民企业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财税[2009]69号文件强调,适用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650号)文指出,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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