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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审查中常见的涉税风险点
收入的审查,即审查收入的确认是否符合税法的规定。
收入审查的基本原则与方法:审查和评价企业收入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审查企业取得或编制收入项目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报表、总账、明细账及有关申报表等核对。审查企业各类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及其业务项目的合理性和经常性。
审查企业各个税种税目、税率选用的准确性。审查收入的确认原则、方法以及会计制度与税收规定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的处理结果。
主营业务收入的审查
主营收入的确认审查依据委托企业产品销售或提供服务方式和货款的结算方式,按以下几种情况分类审查:
1.采用直接收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货款已收到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并已将发票账单和提货单交给购货单位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查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核企业是否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权利,发票账单和提货单是否已交付购货单位。应特别注意是否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者虚开采用预收账款销售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查标准,结合预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已收货款并已将商品发出的交易不入账、转为下期收入等重点风险隐患。
2.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并已将发票账单提交银行、办妥收款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查标准,结合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等科目,审查是否发货,托收手续是否办妥,托收承付结算回单是否正确,是否在发货并办妥托收手续当月作收入处理。
3.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劳务的,应结合存货、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审查是否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并按税法规定进行了收入的确认。
4.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查标准,审查是否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收入处理,是否存在不按合同约定日期确认收入以及不入账、少入账、缓入账等重点风险隐患。
5.长期工程合同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查标准,审查收入的计算、确认方法是否合乎规定,并审查应计收入与实计收入是否一致。特别注意审查是否存在随意确认收入、虚增或虚减本期收入的风险隐患。
审查应税收入在不同税目之间、应税与减免税项目之间是否准确划分,是否存在高税率的收入记入低税率的收入情况。
审查企业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是否按规定入账。
审查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税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企业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折让和销售折扣而转利于关联单位等情形。
其他业务收入的审查
其他业务收入依销售方式按以下情况确认:
1.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重点审查代销清单的开出日期、商品的数量及金额的正确性。
2.包装物出租收入,按照税法规定的“应于企业收到租金或取得收取租金的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的审查标准,重点审查发票账单和包装物发货单是否已交付租赁包装物单位,是否存在扣压结算凭证,将当期收入转入下期入账,或将当期未实现的收入虚转为收入记账,在下期予以冲销等重点风险隐患。
审查包装物押金收入,有无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的情形。
对经常性的其他业务收入,从经营部门的记录中审查其完整性。
审查其他业务收入计价的合理性,审查是否存在明显转利于关联企业或截留收入的情形。
审查其他业务收入涉及的相关各个税种是否及时申报足额纳税。
补贴收入的审查
审查实际收到的补贴收入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审查取得减免税或地方性财政返还、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是否按规定入账。
视同销售收入的审查
视同销售是指会计核算不作为销售,而税法规定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
采用以物易物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以物易物的双方是否都作购销处理。
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的,重点审核是否分解为销售、购入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返利、返点及进场费、上架费等,是否按规定冲减成本及进项税金或确认收入和交纳税金。
审查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材料、自产、委托加工产品,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将非货币性资产用于投资分配、捐赠、抵偿债务等是否按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并缴纳相关税金。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视同销售货物行为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投资收益的审查
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存货”等明细账与有关凭证及签订的投资合同与协议,审查委托企业对外投资的方式和金额,了解该企业对投资单位是否拥有控制权,核算投资收益的方法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长期投资”、“银行存款”、“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有关凭证,评估确认资产价值与账面净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收益。
根据“长期投资”明细账,审查委托单位发生的债券溢价或折价是否在存续期间分期摊销,摊销方法及摊销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不按规定摊销调整当期收益的情形。
根据“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投资收益”等明细账及其他有关资料,审查委托单位已实现的收益是否计入投资收益账户,有无利润分配分回实物直接计入存货等账户,未按同类商品市价或其销售收入计入投资收益的情形。
审查投资到期收回或中途转让所取得价款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投资收益,有无挪作他用的情形。
审查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或向投资方分配,是否按销售和投资或销售和分配处理。
营业外收入的审查
结合固定资产科目,审核固定资产盘盈、清理的收益是否准确计算入账。
结合存货、其他应付款、盈余公积、资本公积等科目,审查是否存在营业外收入不入账或不及时入账的情况。
无形资产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转让的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
审查营业外收入是否涉及需申报增值税或营业税的情况。
审查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收到补价一方所确认的损益的正确性。
审查罚款净收入的会计处理及税务处理是否正确,注意纳税人是否将内部罚款与外部罚款区别,是否将行政处罚与违法处罚区别。
税收应确认其他收入审查
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是指,会计核算不作收入处理,而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的除视同销售收入之外的其他收入。
审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账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确认收入。
审查债务重组收益,是否将企业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金额、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收入。
审查企业接受捐赠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将有关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确认收入。
企业是否将因改组改制或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按规定确认收入。
审查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是否按规定并入总收入,是否发生了冲减在建工程成本的情形。
审查企业取得的保险无赔款优待,是否按税法有关规定确认为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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