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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费用的税收规定
随着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职工家庭,尤其是许多企事业单位进行“车改”之后,与公车私用截然相反的一种新的用车现象----“私车公用”开始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新现象引发了新问题,比如税收问题,法律纠纷问题,财务做账问题,在此只讨论税收问题。
一、公司以私人名义买的车或私人机动车发生的费用可否在税前列支?
公司以个人名义购买汽车或私人机动车等固定资产,由于其产权归个人而不归企业所有,所以不能作为该企业的固定资产管理,所发生的费用不能作为企业的费用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是以公司的名义购买的汽车,其发生的购车款属于资本性支出,不能作为经营性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可以通过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私车公用向单位报销的费用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京地税个[2002]568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文件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曾在1999年4月份发布的《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提到,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2006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又在《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重申,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计征方法,按国税发[1999]5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9]58号文还明确,“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国税函[2007]3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相关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但目前,全国各大省市都未有制订“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这其中可能有公车改革推行不顺的原因。广东省地税在《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号)文件中将制订标准的责任推给了地方:公务用车补贴收入的公务费用扣除范围和标准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执行。目前广东只有珠海、中山等少数城市推出了公车改革方案,制定了补贴标准。
由于没有具体标准参考,各地地方税务机关通常都会要求将员工个人取得的用车补贴与工资合并,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有关地方政府部门不制定补贴标准而导致纳税人多纳个人所得税,真是无奈。
三、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有关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各地执行政策不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苏国税发[2004]97号关于“私车公用”费用的扣除问题:“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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