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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向个人无偿赠送展品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情简介:税务人员在对某从事工艺品生产的企业日常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在新产品推介会上将一批展品赠送给客商,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税务机关解释了相关政策,企业对照规定补缴了相应税款。
税法分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税依据上,根据财税[2011]5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该公司赠送的礼品由于是自产产品,故应按该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并据此代扣代缴获赠客商个人所得税。江苏省地税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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