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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费用核算中的错弊查证

一、利润分配

利润分配科目核算企业利润的分配(或亏损的弥补)和历年分配(或弥补)后的积存余额。该科目应当设置以下明细账户: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转作股本的股利、盈余公积补亏和未分配利润。

二、利润分配的程序

利润分配程序是指公司制企业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规定,对企业一定期间实现的净利润进行分派必须经过的先后步骤。

根据我国《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应按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然后依法交纳所得税。交纳所得税后的净利润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按我国财务和税务制度的规定,企业的年度亏损,可以由下一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下一年度税前利润尚不足于弥补的,可以由以后年度的利润继续弥补,但用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连续期限不超过5年。5年内弥补不足的,用本年税后利润弥补。本年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为企业可供分配的利润,只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大于零时,企业才能进行后续分配。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的提取比例为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亏损后)的10%。

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转增资本,但公司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后,法定盈余公积金的余额不得低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可以向股东(投资者)分配股利(利润),其中有限责任公司般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三、利润分配会计核算

1.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任意盈余公积),贷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借记“利润分配”科目(提取储备基金、提取企业发展基金、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贷记“盈余公积--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

2.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借记“利润分配”科目(应付现金股利或利润),贷记“应付股利”科目。

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分配给股东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借记“利润分配”科目(转作般本的股利),贷记“股本”科目。

3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借记“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或任意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科目(盈余公积补亏)。

4.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结转后,“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就是累积未分配的利润数额;如为借方余额,则表示累积未弥补的亏损数额。结转后,本科目除“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外,其他明细科目应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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