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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同城异地快递业务将适用不同税率
自2014年1月1日起,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这也就意味着2014年快递行业也纳入营改增范围,为此,一些邮政部门和其他从事速递业务的公司财务人员来电咨询,此前按“邮电通信业”税目、适用3%税率征收营业税的快递业务,在“营改增”试点后,适用税率是多少,有无相关税收优惠?
在网购市场高速发展的带动下,快递业跨区域、网络化和一体化的发展格局初步形成,向现代服务业转型升级已开始起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财税〔2013〕106号文件从税收角度对快递业进行了行业划分,并分别适用不同税率。这与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统一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有所不同。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应税服务范围注释》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快递业务包括收派及货物运输两个部分,属于混业经营。收派属于物流辅助服务的范围,适用税率为6%;货物运输属于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适用税率为11%。也就是说,同城快递,属于收派。异地快递,包括收派及货物运输两项服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收派及货物运输的收入,分别按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征税。
异地快递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
函件和包裹在异地之间的传递,是使用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属于交通运输业范围,适用交通运输业11%的税率。
邮政企业从事的快递服务,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这里的函件,指信函、印刷品、邮资封片卡、无名址函件和邮政小包等;包裹,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50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150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300厘米。
在税收优惠政策和适用上,对邮政企业而言,一是其所提供的邮政普通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免征增值税,但对作为其他邮政业务的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理等业务活动则不属于免税范围,同时邮政储蓄业务仍应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二是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业服务免征增值税。三是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2015年12月31日前免征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从事快递业务不属于免税范围。
综合上述规定,对邮政企业从事快递业务,不论是异地还是同城,均属于邮政业务,适用11%的税率,并享受国家相应的免税政策。而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快递公司提供的包裹寄递服务属于快递业范围,应分解为收派及货物运输服务,按其适应税率分别计税。如果其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试点纳税人已经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享受了营业税税收优惠,在剩余税收优惠政策期限内,按照本规定享受有关增值税优惠。
同城快递适用物流辅助服务6%的税率
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其他单位从事快递业务,属于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中物流辅助服务中的收派服务,税率为6%。
所谓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快递公司为满足客户的快递服务需求扩大服务范围,超出同城范围,则属于混业经营。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件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则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社会快递公司从事快递业务应区分同城与异地,分别按交通运输业与物流辅助业中的收派服务核算销售额。但上述公司为出口货物提供的收派服务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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