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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年终结转
一、关于事业结余
《制度》要求“期末”将与计算事业结余有关的11个收支类科目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这11个科目是:收支类5个科目--“财政补助收入”等;支出类6个科目--“拨出经费”等。但在后面的科目说明中,除了“事业收入”和“销售税金”两个科目的余额结转时间规定为“期末”外,其余9个收支类科目的结转时间都是“年终”。明显与前文说法不一。况且,“事业收入”和“事业支出”两科目余额结转时间,一为“期未”,一为“年终”,不尽合理。因为一个会计年度可以有几个“期末”,而只有一个“年终”。
《准则》规定,事业单位“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又规定,“结余是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金额”。此两条均明确了“期间”概念。《制度》在“事业结余”科目说明中规定收支结转时间为“期末”是符合《准则》要求的。建议将与事业结余计算有关的11个收支类科目的余额结转时间均统一为“期末”。
二、关于专款收支结转
事业单位核算专项资金的总帐科目有“拨入专款”、“拨出专款”和“专款支出”三个科目。拨入专款是指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上级单位或其他单位收到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单独报帐的专项资金。将“拨入专款”的结转时间规定为“年终”,一则与两个支出类科目余额的结转时间不统一,二则违背了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即使是年终,项目已完工,只要未据实向拨款单位专项结报,“拨入专款”余额都不得由单位自行冲转。建议:对“拨入专款“改为“在用款单位向拨款单位单独报帐并取得核准的项目报表时据实结转余额”。这样,专款收支类科目余额的结转时间就一致了,也加强了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保证了专项资金的完整与安全。
转差额时什么情况下借方为事业结余,什么情况下借方为结余分配,1、结转收入、支出差额,如果为事业结余贷方余额,结转分录借:事业结余
贷:结余分配
2、结转收入、支出差额,如果为事业结余借方余额,结转分录借:结余分配
贷:事业结余
事业单位结余分配的核算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事业单位专项结余不参与结余分配。事业单位的结余扣除专项结余后,要按下列程序分配:
一是按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是上缴上级款。
三是按核定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四是转作事业基金。
“结余分配”科目核算事业单位当年结余分配的情况和结果。贷方登记结余转入数,借方登记结余分配数,本科目贷方余额为未分配结余,借方余额为未弥补差额。经年终转账后,“结余分配”科目无余额。
“结余分配”科目一般应设置以下明细科目:应交所得税、应缴上级款、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提取事业基金、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未分配结余--经营结余。
结余转入时:
借:事业结余
贷: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
分配时,会计分录如下:
(1)交纳所得税:根据税法规定,属应纳税所得,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应交所得税。计提时,借:结余分配-应交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解交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2)上缴上级款:实行结余上缴办法的单位,所得税后结余按核定的比例或数额计算上缴上级款项。
借:结余分配-应缴上级款
贷:其他应付款-应缴上级款
(3)提取职工福利基金:按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借:结余分配-提取职工福利基金
贷: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
(4)转作事业基金:
在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中,事业基金起的是“蓄水池”的作用,用来调节年度之间的收支平衡,因此,按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后的余额全部转作事业基金。如果收入大于支出,则继续转增事业基金,如果支出大于收入,则用以前年度的事业基金弥补其差额。在确定年初预算时,如支出安排出现缺门,也可以直接安排一部分事业基金用于弥补差额。
经上述三项分配后结余全额转作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
借:结余分配-提取事业基金
贷: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如单位当年“事业结余”出现红字即负结余,则“结余分配”科目出现借方余额,经批准后可用事业基金弥补。
借:事业基金-一般基金
贷:结余分配-未分配结余-事业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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