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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薪金涉及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1、工资福利化减少所得税支出

(1)以购物券的形式提供午餐补贴及交通费用补贴,取得的是费用发票

(2)企业为职工提供上下班接送服务。

(3)企业通过食堂经费补助给职工

(4)以企业名义租赁房屋供职工居住

(5)职工使用企业提供的家具及住宅设备。

(6)企业为职工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如为职工提供高档计算机等。

(7)企业提供教育福利。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关于误餐补助

(1)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交通、通讯补贴

总局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

企业采用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等方式向职工发放交通补贴的行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总局稽便函自查通知: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2)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3)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关于住房公积金

关于住房公积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

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应将其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医疗补助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144号1997.11.07)

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金的批复》国税函[1999]615号

邮电系统将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职工作为补充养老基金。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人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

辽地税发[2001]93号对单位超过规定标准,为职工个人购买的保险,均属于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应计征个人所得税。

《关于对铁岭市烟草公司为职工投保的国寿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分红型)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3]320号)

对“单位交费”部分应在存入个人专户时,由投保人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个人交费”部分,不得在当月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应按照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

(辽地税发[2002]4号和现《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取得单位发放离退休工资以外奖金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辽地税函〔2008〕221号)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离退休工资以外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单位发放双薪。

国税发(2005)9号

[2009]121号一、(国税函〔2002〕629号)*9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暖气费

(1)《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

(2)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的区分

(国税发[1994]089号)

工资、薪金所得是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是个人独立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

区别是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用工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为雇员。

2、员工报销的手机费的个人所得税分析

当地有规定扣除标准,则应采用实报实销的方法

浙地税发(2001)118号

《浙江省地税局关于个人取得通讯费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按照企事业单位规定取得通讯费补贴的工作人员,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每月5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其他人员在每月300元额度内按实际取得数予以扣除。

3、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国税函[2009]694号

(2)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3)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4、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财税〔2001〕157号)

(1)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部分免税;超过的部分,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工作年限平均计算。超过 12 年的按12年计算。

(2)对于企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

5、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取得的住房汽车等实物福利

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64号辽宁:

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考虑到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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