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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普通发票金额需不需要还原成税前金额?
问:收到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给我单位的普通发票一张,属地税代开发票。税务局开票税率是按照文化事业单位:营业税及附加税率3.36%;所得税率2.5%。合同金额10000元,我们取得发票金额10622.48元。税务局税金的计算过程为:10000÷〔1-(3.36%+2.5%)〕x5.86%=622.48(元)。这样的算法是否正确?我认为计算应该是:10000x(3.36%+2.5%)=586(元)。这两种算法有差别,税务局的算法使我们多承担了36.48元的税款。
答:如果合同约定的金额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净所得,应将净所得还原成税前所得以后再计算税款,税务局的计算结果是正确的。
分步计算如下:
含税收入:
10000÷〔1-(3.36%+2.5%)=10000÷0.9414=10622.48(元);
应纳税额:
10622.48x(3.36%+2.5%)=62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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