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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名词解释
有关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释疑: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以及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案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括在内。
(2)企业所得税法把纳税人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就这个居民和非居民把大家搞晕了,并且考试经常考。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实务理解: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也就是有户口在北京,就是北京的“居民”,或者没有户口,有绿卡(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也算北京的居民,但是肯定就没有户口在北京享受的“待遇”好
对比:
中国境内成立--户口在北京,算北京的“居民”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有绿卡,算北京的“居民”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也就是有暂住证的,或者来北京玩的“企业”,算北京的“非居民”
(3)实际管理机构: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这个判断也只有请税务机关来判断,因为中国的文字太深奥了。
实务案例答疑
1、香港公司在境内投资设立一家公司,这家公司现将2008年度税后利润分配给香港公司。请问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时,是否有税收优惠政策?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我国发生纳税义务的非居民,如果是来自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可以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与我国缔结税收协定国家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等所得,按照相关税收协定中规定的限制税率低于10%的,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协定税率。如果税收协定规定的税率高于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的税率,则纳税人仍可按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纳税。
上述香港公司所诉情形可能还适用的优惠政策包括《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十条第二项有关股息的规定,
1.一方居民公司支付给另一方居民的股息,可以在另一方征税。
2.然而,这些股息也可以在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其居民的一方,按照该一方法律征税。
但是,如果股息受益所有人是另一方的居民,则所征税款不应超过如下要求,即如果受益所有人是直接拥有支付股息公司至少25%股份的,为股息总额的5%。在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10%。但前提是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的条件,条件包括:1.香港的公司是香港的居民公司。2.该公司派发股息的受益所有人是香港公司。
3.香港公司取得股息之前的连续12个月内任何时候均占有该公司25%以上全部股东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并按照该文件相关条款的规定提出减免申请。企业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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