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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项目
2.中期财务报告附注的披露项目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规定,中期财务报告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l)中期财务报告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上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的声明。企业中期会计政策发生变更的,应当说明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无法进行追溯凋整的,应当说明原因。
(2)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数;影响数不能确定的,应当说明原因。
(3)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无法进行追溯重述的,应当说明原因。
(4)企业经营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特征。
(5)存在控制关系的关联方发生变化的情况;关联方之问发生交易的,应当i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和交易要素。
(6)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发生变化的情况。
(7)对性质特别或金额异常的会计报表项同的说明。
(8)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
(9)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的情况,包括在中内实施的利润分配和已提出或已批准但尚末实施的利润分配情况。
(10《企业会计准则第35号--分部报告》规定披露分部报告信息的,应当披露主要报告形式的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
(11)在负债表日至中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间发生的非调整事项。
(12)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日以后所发生的负债和或有资产的变化情况。
(13)企业结构变化情况,包括企业合并,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共同控制或控制关系的长期股权投资的购买或处置,终止经营等。
(14)其他重大交易或事项,包括重大的长期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重大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取得情况、重大的研究和开发支出、重大的资产减值损失情况等。
企业在提供上述(5)和(10)关关联方交易、分部收入与分部利润(亏损)信息时,应当同时提供本中期(或本中期末)和本年度初至本中期末的数据,以及上年度可比中期(或可比期末)和可比年初至本中期末的比较数据。
另外,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如果以前中期财务报告中的某项估计金额在最后一个中期发生了重大变更,而企业义不单独编制该最后中期的财务报告的,企业应当在年度财务报告的附注中披露该项会计估计变更的内容、原因及其影响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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