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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方法
出口货物报关单(白色一般贸易)
出口货物报关单(粉红色进料加工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色黄色出口退税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蓝外商投资企业专用)
出口货物报关单(浅绿色来料加工、补偿贸易专用)
一切出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出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出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下面逐项介绍如何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我国国境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指运港(站):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运达港口、机场或车站。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分别填写 “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华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对口合同的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供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或“其他”。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信汇、L/C或D/P等结汇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例如:货物从河北保定起运到天津新港装船出口,起运地点应为河北省。但是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的企业对外成交及发运的出口货物,不论货物原发运单位是何处,均以有关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为起运地点。至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或单位对外成交发运的出口货物,如果经过或者去经济特区、海南行政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放区暂存待运出口的,则以原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出口货物的起运地。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应填写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和详细规格(不要填写地方土语)。例如:出口钢材要填明钢号、统织物应填写纺织原料所占的比重等。货号填公司编制的商品代号。
15.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该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7.数量: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千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马力),都要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18.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品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以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重最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9.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注明外币名称。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明FOB成交总价。
20.离岸价格: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将第十九项的FOB成交总价折合为美元填报在外币栏。离岸价格人民币免填。
邮运、空运出口货物,采用货物在启运地寄交的离岸价格。
美元离岸价格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1.随附单据:填写单据的名称。
22.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报关员的印章并填明申报日期。
23.海关放行日期:由出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出口货物报关单》应当在出口货物装货前二十四小时前向海关填报。如果在递交了出口货物报关单后发生退关事件,申报人应当在三天内向海关办理更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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