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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金融》常用公式:第六章信托与租赁
第六章 信托与租赁
银信合作业务规定的核心内容包括:
①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30%;
②银信合作产品均不得设计为开放式;
③对商业银行为转入表内的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信托公司应当按照 10.5%的比例计提风险资本;
④信托公司信托赔偿准备金低于银信合作不良信托贷款余额 150%或低于银信合作信托贷款余额 2.5%的,信托公司不得分红。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
1. 资本充足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与风险加权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2. 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金融租赁公司对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30%。
3. 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对单一集团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4. 单一客户关联度,对一个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30%。
1. 全部关联度,对全部关联方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2. 单一股东关联度,对单一股东及其全部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3. 同业拆借比例,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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