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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考试中级农业预习风险与保险

风险与保险

(一)风险的属性及其分类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

按风险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和投机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政治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步骤:(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3)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回避、风险预防与抑制、风险自担、风险集合、风险转移。(4)检查和评估。对纯风险的处理有回避风险、预防风险、自留风险和转移风险四种方法。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7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损失程度较高。(4)损失具有确定的概率分布,且单个投保主体损失发生的概率较小。(5)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6)存在大量具有同质风险的保险标的。(7)损失是可以确定和测量的。

(四)保险

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也是一种互助行为,是转移未来风险的一种风险管理手段。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关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关系人(受益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二是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六)保险资金的运用

保险人筹集的保险资金,除了支付各项费用、各种赔款、缴纳税收和用于各种未到期责任准备外,还可以进行各种直接投资,如不动产投资、工商业贷款、发放以房产、股票、债券等为抵押品的抵押贷款,还可以进行各种间接投资,如认购公债、公司债券、股票等长期性有价证券。另外,也可存入银行或委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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