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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学重点知识点:合同的基本理论
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合同与合同法
1.合同法中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
(1)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法是私法;合同法是自治法;合同法是财产交易法。
【解释】合同法与物权法均属财产法范畴,其中物权法主要调整财产归属及利用的财产关系,是从静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而合同法则调整财产的流转关系,即商品交换关系,即从动态角度为财产关系提供法律保护。
(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之间有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设立、变更、终止的协议均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但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调整。
另外,在涉外合同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合同的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可直接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关于该种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无名合同则只能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规定执行。
(二)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义务具有依存和牵连关系,因此双务合同中存在同时履行抗辩权和风险负担的问题,而这些情形并不存在于单务合同中。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除了两种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以外,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不产生违约责任,而只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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