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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师《中级农业》考点预习:保险原理
保险原理
(一)风险
风险是指某种随机事件发生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含义有三:第一,是指未来将要发生的损失可能性;第二,风险是与人们的利益相联系的概念,可能性一旦变成现实,就会造成利益的损失;第三,风险不是指导致损失的随机事件本身,而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
风险的属性:(1)风险的客观性。(2)风险的不确定性。(3)风险的可测性。可测性是保险人能够经营保险的基础。
风险分类:按风险损害对象来分,可分为财产风险、人身风险、责任风险和信用风险。其中,责任风险是指由于侵权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在法律上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信用风险是指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使对方受损的风险。
按风险性质来分,有纯粹风险(静态风险)和道德风险(投机风险)。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的风险。道德风险指既有损失的机会又有获利的可能性的风险,如期货风险,股票风险。
按风险产生原因,可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
按风险涉及范围,可分为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特定风险是指由于特定的个人引起的仅涉及个人的风险;基本风险是指由团体引起的波及整个团体的风险,常常与经济失调、政治变动等相联系。
(二)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步骤:(1)风险识别。(2)风险评估,包括评估风险发生概率和评估风险发生的损害程度。(3)风险控制,分为风险回避、风险预防与抑制、风险自担、风险集合、风险转移这五个步骤。(4)检查和评估
(三)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是指那些在现有条件下可以利用保险的方法分散、减轻和转移的风险。有四个基本条件:(1)风险必须是偶然的。(2)风险必须是意外的。(3)风险是非投机行为风险。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投机风险是不可保的。(4)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并有重大损失可能性的风险才具有可保性。
(四)保险
保险是以合同的形式,在集合众多受同样风险威胁的被保险人的基础上,由保险人按损失分摊原则预收保费,组织保险基金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
保险的两个前提:第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存在;第二,剩余产品的出现和增多为保险提供了可能。
保险的四个要素:(1)风险。(2)保险标的物。(3)保险基金,是指通过立法或合同方式,由各经济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确定的条件下,交付规定数量的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货币资金。只限于保险机构用于补偿按保险条件规定的因各种原因所致的经济损失。(4)保险合同。
保险原则:(1)诚信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物具有一定的经济利益、经济权益或责任关系。(3)近因原则。风险发生不因时空来判断而是以最直接的因果关系来衡量。(4)比例分摊原则。投保标的物的损失由所有承保标的物的保险人共同承担,分摊方式有比例责任、限额责任和顺序责任。
保险的职能:经济保障职能、分配职能、融资职能。
保险种类:按保险的实施形式,有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按保险标的和保障范围,有财产保险、人身保险、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按风险转嫁形式,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共同保险和重复保险。
(五)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保险关系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主体,包括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关系人(受益人:指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二是客体,不是保险标的物本身,而是指保险标的物的可保利益;三是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险标的及其价值、保险费、保险责任、保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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