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2020-03-03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注意事项是大家一直很关注的问题,很多小伙伴在工作中时常会遇到。在本文,比网校将针对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的相关内容为大家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一起来看看吧。

  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需要注意的是:

  1、如果取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则不能抵扣进项税。

  2、只有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才可以抵扣进项税。

  3、航空运输的电子客票行程单上的价款是分项列示的,包括票价、燃油附加费和民航发展基金,民航发展基金不能作为计算抵扣的基数。

  4、对于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人员发生的旅客运输费用,应由用工单位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劳务派遣单位抵扣。

  5、客户的机票、火车票、职工探亲的机票、火车票等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

  此外,在实务中,有些企业通过旅游公司代订差旅费机票、火车,多数旅游公司会按照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采用差额纳税,由于该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因此,有部分旅游公司拒绝把电子客票行程单给购票人,那这种情况下就会导致购票的企业就无法实现计算抵扣进项税。

  这种情况下建议购票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与旅游企业公司沟通,让对方凭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把原件给购票企业,用于计算抵扣进项税。

  与此业务相关会计处理参考如下: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等

  以上就是关于旅客运输服务抵扣注意事项的详细介绍,更多与旅客运输服务抵扣相关的内容,请继续关注比网校,希望本文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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