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03-15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农产品进项税转出会计分录
1、购进农产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支付的农产品购价的13%)
物资采购(或原材料) (支付的农产品购价的<1-13%>)
贷: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
2、出售时的税金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售价的17%)
主营业务收入(售价)
若出售时未分价、税,是价、税合计的含税价款,应将含税价折算为不含税价,公式为:
不税价=含税价/(1+17)%
即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金 【含税价/(1+17)%*17%】
主营业务收入【含税价/(1+17)%】
3、账务处理时只要按规定编好分录,记好账,按期依账面反映应缴数申报即可,不需分笔申报。
例题:问:我公司是酒类生产企业,截止2012年6月30日部分库存酒及部分农产品未取得抵扣税票,也未进行抵扣。请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要求,对2012年6月30日库存酒及农产品进项转出是视同原存货全部抵扣进项税额,还是只对抵扣部分进项税额进行转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第九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本办法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系指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所以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进入存货成本,不需要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收购农产品进项税额是否需要对收购价换算成不含税收入
根据财税[2002]12号规定,购进农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1%的扣除率(经国务院批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2017-7-1取消13%税率,并入11%。)计算,所指买价,即是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在计算进项税额时不需要再换算成不含税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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