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发票要备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根据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开具的发票备注栏须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名称及项目名称,但并没有对购进材料发票的备注栏作备注要求。
但是,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第二十九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如果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又有简易计税项目,必须分开核算,否则会因为无法区分进项税额是一般计税项目的还是简易计税项目的而不准抵扣。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建筑企业既有一般计税项目,兼有简易计税项目,购进材料的发票备案栏最好备注项目名称,以便区分。当然如果确定只有一般计税项目,则企业购进材料时,发票可以不作备注。
工程预收款不征税发票是何种情况下可以开具,开具后需要导入申报系统吗?
[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规定:
七、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发票开具规定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的"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建筑企业开工前收到工程预收款,一般开具"不征税"发票,开票项目:*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建筑服务预收款。因为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开具的"不征税"发票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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