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样广告品账务处理
借:业务宣传费
贷:营业收入
货样广告品的增值税是否可以抵?
货样广告品免税,进项税需转出
免税货物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对应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规定,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如果兼营免税项目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时,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新政策下,广告样品不需要视同内销
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出台后,对于货样广告品出口,虽然没有明确的税收政策,因不属于出口销售业务,不适用免抵退税政策,且并不属于财税[2012]39号文第七条规定的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应适用免税政策。
文件规定,2011年1月1日以后,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或补齐增值税退(免)税凭证的,由视同内销改为免税不退税。2012年已开始执行免税政策。企业尚未视同内销处理的货样广告品,原则上不需要视同内销缴纳增值税。但因为免税也同样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如2012年出口的货样广告品没有向税务机关申报,需要视同内销补缴增值税。
新政策对于有出口业务的企业来说,是莫大的好消息,可以降低企业的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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