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增值税抵扣会计分录

发布时间:2020-03-19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在建工程增值税抵扣会计分录一直是很多小伙伴关注的问题,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本文比网校为大家整理了与​在建工程增值税有关的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在建工程增值税抵扣会计分录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

  转出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将原来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来,增加在建工程成本。

  在建工程增值税能否抵扣

  可以抵扣。在最新的税法中,符合进项税额抵扣条件的在建工程购进的工程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规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原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专项存款-转出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也就是说将原来抵扣的这部分进项税额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转出来,增加在建工程成本。

  按照财税36号等文件规定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上述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应该在购进的当月开始抵扣,即当月抵扣其60%进项税额,第13个月抵扣剩余40%的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和服务,当期没有直接用于在建工程(例如计入原材料、工程物资等科目),之后又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如果购进时全额抵扣过,转用于允许抵扣的不动产项目时,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转出,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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