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企业配套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03-19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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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热企业配套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

  供暖企业是一般纳税人,税率是17%还是13

  供暖企业业是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是11%。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的,税率为10%。这一税率即是通常所说的低税率。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水、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农业产品。

  6。金属矿采选产品。

  7。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8。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自2007年1月1日起)。

  9。二甲醚(自2008年7月1日起)、盐(自2007年9月1日起)。

  10。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供暖企业的账务处理

  1,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除非是固定资产转入改良,否则不能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即使在非生产期停用,仍然照常计提折旧,所以季节性停用仍然正常计提折旧,没有变化。

  2,供暖企业非生产期折旧,一般计入"管理费用":

  借: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

  3,我认为第2种说法更为合理:

  固定资产开始计提折旧的标准,并不是是否已经开始生产,而是是否已达到可使用状态,即使没有开始试生产,但是经过专业评估鉴定或其主体生产能力已经具备的时候,即使没有工程竣工决算也应按暂估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开始计提折旧。

  即:"在遵循会计核算及时性原则的前提下,折旧等成本不可以递延到下一会计年度,所以,上述非生产期的折旧等应在发生当月即转入成本,不能递延到下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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