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
一、当月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为建筑物的,同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一致,当月增加,当月不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当月照提折旧。
为土地使用权的,同无形资产计提摊销一致,当月增加,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当月不再摊销。
企业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按会计规定不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可按直线法计算其折旧或摊销作为纳税调减处理。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财政部财会[2006]18号)
(一)企业通常应当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也可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但同一企业只能采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
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摊销是什么科目?
答:投资性房地产只有在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条件下,按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若投资性房地产为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月末需要计提折旧;若投资性房地产为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月末需要摊销。
具体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业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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