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船税发票在哪里获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现对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公告如下: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该增值税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车船税及滞纳金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
车船税的相关规定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征税范围
1。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三、定额税率与计税单位
名称计税单位备注
乘用车(排气量)每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摩托车每辆——
商用车每辆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整备质量每吨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50%计算
其他车辆整备质量每吨不包括拖拉机
船舶净吨位每吨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游艇艇身长度每米——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取警用牌照的车辆和执行警务的专用船舶;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新能源的车辆优惠
对节约能源的车船,减半征收车船税;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按照现行政策:
(1)不属于征税范围——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2)对节约能源车辆,减半征收车船税。
(3)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辆,免征车船税——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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