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代收代付的税务处理
发布时间:2020-03-30分类:注册会计师考试电商平台代收代付的税务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规定:“三、部分现代服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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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信息技术服务。
……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计算机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审计管理、税务管理、金融支付服务、内部数据分析、内部数据挖掘、内部数据管理、内部数据使用、呼叫中心和电子商务平台等服务的业务活动。”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目前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中的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主要是指诸如淘宝一类的购物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其他网络交易平台,则应视为网购平台征收增值税,如仅只是提供产品宣传、信息发布的渠道,则应区分具体情况,征收其他品目如广告服务业的增值税或者征收营业税。该业务若符合以上文件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
如何规避电商平台收代付财税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据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
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根据上述规定,电商在销售货物时,同时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需要销售货物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需要在不同栏次中注明,也可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6号文附件一第37条还规定: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也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计入收入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收取的资金最终属于委托方,收委托方会向支付方开具发票,平台只是代在中间只起到代收代付的作用。委托方已经将该代收款项作为收入,并申报纳税,即使付款方不需要发票,委托方没有开具,也应该符合以上规定,居间一方不需要就此缴纳增值税。企业代收的款项不符合以上规定,代收资金属于价外收费的性质,应该并入应税收入,缴纳增值税。
在实操中平台一定要与委托方、受托方签订代收代付协议,将代收代付款专户监管,或与合法支付平台、银行合作开立专户托管,与电商主营收入账户实现隔绝,避免应税服务收入混为一体,造成价外费用的判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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