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结转成本会计怎么做账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2(十)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房地产企业简易计税结转成本,其会计分录做法如下:
1、确认收入实现和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由于预收房款是价税合计,结转收入时必须用计算公式将销售额与增值税分离)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根据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得出}
(2)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2、结转当期销项税大于进项税时
(1)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计算税金及其附征: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镇维护建设税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应交税费--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
房地产企业核算计税成本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税务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已确定的成本对象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后,不得随意调整或相互混淆。如确需调整成本对象的,应就调整的原因、依据和调整前后成本变化情况等出具专项报告,在调整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房地产开发企业工程结算后再发生的成本,需要继续计入开发成本。
1、如果开发成本已经结转开发产品,该开发产品未销售的,也需要通过开发成本进行过渡,转入开发产品。形成存货。
2、如果该开发产品已销售,通过开发成本进行过渡,转入开发产品。然后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并结转到当期损益。
3、销售跨年度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单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调整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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