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品视同销售的分录怎么做
自产产品赠送他人的,按视同销售处理。注意,视同销售只是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即按同期同类产品的售价(比如成本80,售价100)按(产品成本+同类产品的售价*17%)计入销售费用97元,销项税17元,库存商品80元。
分录:
借:销售费用 97
贷:库存商品80
销项税 17
领用自产产品视同销售会计分录怎么写?
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如职工集体宿舍、集体食堂等),要视同销售,并核算增值税销项税额,但是不确认销售收入,因为该产品并没有流出企业。
自产的产品用于职工个人福利,这是支付给职工的一种非货币性福利,也属于视同销售,但是因为产品流出了企业,是要确认销售收入的。
公司自产产品用于职工人人福利,视为收入,且确认企业当期收入
领用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主营业务收入
结转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视同销售”是否应开具发票
从现行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来看,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可见,开具发票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其他经营活动”;
2。“对外”发生经营业务;
3。具有收付款行为。
显然,理论上而言,税法中的“视同行为”不完全符合开具发票条件。
从发票管理的立法目的来看,“视同行为”属于涉税业务,应将“视同行为”纳入发票管理范畴,一是,可以防止开票方隐瞒收入、受票方乱摊成本等行为的发生,符合“加强财务监督的需要”。二是,可以证明纳税义务的发生,同时发票记载的征税对象的具体数量、金额等信息资料可以作为税源控制和计税依据,符合 “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三是,可以证明货物所有权和劳务服务成果转移,符合“维护经济秩序的需要”。
在税收实践中,“视同行为”开具发票问题曾有过相关规定,有的目前还在执行。如,现已失效废止的原《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除将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现仍然有效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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