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预付卡发票如何入账
充值时取得普票,购物时取得购物小票入账。用于送礼,职工福利等直接入费用。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规定,“(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2、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4、另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购买预付卡怎么做账?
购买预付卡不得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
借:预付账款-预付卡
贷:银行存款
单用途预付卡的财务处理
纳税人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人可采取财务与税务会计处理分离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一)销售时的财务处理
按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税率(从高)或服务适用税率(从高)计提销项税额(即在销售单用途预付卡一律按从高税率计提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现金、应收账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成本结转的财务处理
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按确认收入进行账务处理,同时结转成本: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三)不同税率的税务、财务处理
销售货物或服务既有适用高税率的,也有适用低税率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适用低税率的部分多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四)征免税的税务、财务处理
销售货物或服务既有征税,也有免税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免税货物或服务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五)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的税务、财务处理
预付卡既用于购买货物或服务,又用于消费非应税项目(如商场中的咖啡厅、餐厅)的,月末按规定确认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后,将已计提的销项税额用红字冲减,相应调整对应科目:
借:主营业务收入 (红字)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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